一、案情事由
2024年7月某市某监理工程组织招标。评标结束后,有其他投标人质疑,投标人A公司(非中标人)在此次投标中使用的投标业绩在诚信库中被多次上传,且每次该业绩对应的项目负责人均非同一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收到该情况反映后开展调查。
二、案情调查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从诚信库中调取相关数据,证实A公司2019年8月、2023年1月、2023年8月共三次将同一业绩录入诚信库,对应的项目负责人分别为甲、乙、丙。此次投标,A公司使用第三次录入的信息作为投标业绩进行投标。
三、案情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投标人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行为。《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投标人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规范,依法诚信参加投标,自觉维护公平竞争秩序,不得提供虚假业绩、奖项、项目负责人等材料,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投标。A公司提供虚假业绩进行投标,涉嫌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四、处理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处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未中标的,对单位的罚款金额按照招标项目合同金额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比例计算”的规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认为A公司虽然未中标,但依旧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中的处罚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认为A公司的行为适用“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的处罚。该项目合同金额为274万元,应在此基础上计算罚款金额。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完成调查取证后,将相关证据、处罚依据及建议汇总后移交市城市管理局立案,市城市管理局根据证据和处罚建议,按照《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版)规定的裁量标准依法进行了行政处罚。
五、思考启示
核查投标人业绩的真实性,历来是招投标工作中的一项难点。面对投标人数量众多、地域分布广泛、业绩信息量大的现实情况,核心问题在于如何建立高效的筛查机制,在海量数据中快速识别跨区域的可疑线索,并据此启动精准核查。
业绩诚信库中的业绩材料,虽然上传时不需要经过监管部门的审核程序,但诚信库业绩具有一经上传就无法撤回且向社会公开的特征,这给社会监督尤其是其他投标人监督提供了便利。本案的情形就是其他投标人发现A公司诚信库中的同一业绩多次上传且项目经理不一致,监管部门才能发现线索,并精准核查出A公司弄虚作假。业绩诚信库通过建立企业业绩填报资料接受社会公开监督的机制,进一步保障了招投标活动的公开和透明。